当前位置: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黄民社登[2025]0042号

( 2025-03-25 )

上海黄浦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5年3月24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黄浦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黄浦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