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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民社登[2025]0166号

( 2025-04-14 )

上海国瑞怡康功能医学研究院: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5年4月7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国瑞怡康功能医学研究院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国瑞怡康功能医学研究院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