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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沪长民社登[2025]0044号
( 2025-04-24 )
上海启明书社: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5年04月24日
你单位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已于2025年4月24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袁莲变更为方志燕。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