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两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 2017年6月6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制度要求,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管理,提升操作层面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sxxpt@mca.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寄至:100006 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9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年6月1日
联系人:沈新华 010-58124049 58124051(传真)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两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草案全文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基本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指定、运行、服务、监管等层面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指定与事中事后监管,适用于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进行自身建设与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2017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慈善组织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注:包括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3.2
慈善募捐 charitable fundraising
慈善组织(3.1)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3.3
捐赠人donor
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向慈善组织赠与财产等方式,参与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online fundraising platform
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3.5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 online fundraising service
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社会公众等主体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
示例:展示公开募捐信息、提供募捐支付通道、信息披露、举报受理。
3.6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 online fundraising platform user
通过互联网访问、使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平台指定
4.1 平台申报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申报方应提供申报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材料虚假,予以驳回,并对社会公告。
4.2 平台评审
平台申报方根据申报时限、要求准备评审答辩。民政部统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和遴选,作出指定或驳回结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3 平台承诺
平台获得指定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在显著位置作出公开服务承诺,自觉接受后续动态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障和维护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平台获得指定30个工作日后,未能提供公开募捐信息服务的,取消指定并对社会公告。
5 平台运行
5.1 对象选择
5.1.1 在平台上进行募捐的主体应是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平台应验证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平台不得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以及拒不提供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5.1.2 平台应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发布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核验募捐事项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1.3 平台应制定确立公开募捐活动的入围选择信息发布标准、后续管理办法,并要求慈善组织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对未予提供的慈善组织,不得提供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服务。
5.1.4 平台应配套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
5.1.5 平台应在平台页面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或说明平台属于免费性质)、平台上各方权责等信息内容。
5.2 信息展示
5.2.1 平台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应在页面显著位置上公布慈善组织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5.2.2 平台应对公开募捐活动进行无差别对待,建立统一、公平的信息发布机制,为全国范围内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无地域或层级限制,不得拒绝为符合要求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5.2.3 平台上的公开募捐信息排序和展示,应有合理排序的标准、检索和展示方法,并向社会公开。
5.2.4 平台上的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次序公平公正,不应有竞价排名行为。
5.2.5 平台上公开募捐信息展示页面(含移动客户端页面、微信页面、微博页面及包含慈善募捐支付渠道的各类展示页面)的标题格式应统一为:慈善募捐|XXX(标题信息)|XXX(平台简称),以便公众识别和区分。慈善组织发布慈善募捐信息必须用此格式。非慈善募捐信息不得采用此标题格式,不得混淆视听。
5.2.6 平台上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平台应明确告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5.2.7 不得在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中插入商业广告,不得在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以外的位置展示包含“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等相关字样信息。平台不得在对外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等相关字样信息。
5.3 信息管理
5.3.1 平台应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数据篡改。
5.3.2 平台应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3.3 平台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平台运营情况,并接受社会质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的慈善组织名录、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数量、募捐财物金额、平台运营收支状况。
5.3.4 平台应遵循民政部门统一的标准,定期制作年中报告、年度报告,并上传至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平台。
5.3.5 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健康积极,不得出现如下情形: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未经允许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风险因素,应及时会商有关部门。
5.3.6 公开募捐活动如使用公众人物形象,平台应要求该慈善组织取得相应授权。
5.3.7 平台展示的公开募捐活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与行政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5.4 资金管理
5.4.1 平台宜开通在线募捐支付功能并提供技术保障,不得截留或代为接受捐赠资金,捐赠资金直接进入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或安全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5.4.2 如平台向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用,应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并在每个公开募捐活动详情页面明显位置告知捐赠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5.4.3 平台应具有相对独立、专门的财务保障和会计管理制度。
5.5 内部管理
5.5.1 平台管理应纳入平台主办机构的高层决策议事范畴,配有合理、及时的决策管理机制。
5.5.2 平台应有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专职部门或专门团队,保障平台有序、安全进行。
5.6 风险管理
5.6.1 平台应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对公开募捐信息服务潜在的经营、财务、技术等风险进行巡查并稳妥应对。
5.6.2 平台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平台服务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协助调查的,平台应予配合。
5.6.3 对于被取消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到民政部通知后,平台应立即停止该组织所有正在进行公开募捐的公开募捐活动,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及时向相关捐赠人公布情况。
5.6.4 平台在了解到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存在不实或者其他危害捐赠人权益情况时,应先行暂停募捐。对出现的诈捐等违法行为,平台应明确告知捐赠人和相关方,并通过合法有效程序解决问题。
5.6.5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应急处置时,平台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慈善组织行动,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5.7 社会监督
5.7.1 平台应在公开募捐活动展示页面提供举报功能,平台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反馈,并与相关方面沟通;如举报属实,应立即对活动进行下线处理。
5.7.2 平台应建立纠纷解决及个案危机应对机制,并能在发生时启动应对。
5.7.3 平台应与民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循序渐进将慈善募捐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6 平台服务
6.1 对捐赠人、慈善组织的服务
6.1.1 平台应具有信息汇总、查询、统计功能,能为捐赠人提供完整的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方便捐赠人查询公开募捐活动进展、捐赠款项使用等情况。
6.1.2 平台在捐赠人进行支付前,应向捐赠人展示相应的权责协议,并在显著位置告知用户捐款退款无法从平台上退回。
6.1.3 平台应要求慈善组织履行开具捐赠票据的义务,慈善组织应能查看并导出捐赠人申请票据情况,票据提供方式可由慈善组织确定。
6.1.4 平台应具有公开募捐活动进展反馈功能,提醒和督促慈善组织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反馈周期、反馈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6.1.5 平台应建立客服系统,包括电话客服和网络客服,保证工作日内至少提供8小时服务。
6.1.6 平台宜在捐赠人和慈善组织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但信息对接应建立在捐赠人授权同意的基础上。
6.2 隐私保护
6.2.1 平台应设置对捐赠人的隐私保护条款,并提供可选择的隐私保护选项;未经允许,不得公布或泄露其隐私信息。
6.2.2 对于平台上发布的受益人信息,应确认慈善组织已取得受益人授权或同意;对于儿童等弱势群体应注意隐私保护和适当的技术处理。
6.3 公益性和行业责任
6.3.1 平台不得进行非法的商业化运作或干扰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
6.3.2 平台应在促进慈善募捐信息统一、数据规范通用方面开展工作,促进信息互通、信任建立。
6.3.3 平台应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合法地采集与记录,并提交信用管理部门;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本身不得利用信用信息从事非法谋利。
6.3.4 平台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可开展有地域性、行业性、技术创新性的特色服务,更好满足慈善组织、社会公众需求。
6.3.5 平台应履行网络信息平台责任,不得为非指定募捐平台提供宣传、推广、搜索、在线支付等服务。
7 平台监管
7.1 评估
7.1.1 平台应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不断提升运营规范化水平。平台应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与完善,并向社会如实公布改进情况。
7.1.2 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对平台违法、违规运营及相关举报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制度、通报机制,对有违规行为记录的平台运营主体实施重点巡查及评估。
7.1.3 平台应接受民政部或其委托机构的外部评估,配合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材料。
7.2 退出
7.2.1 民政部对平台日常运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如未达标,或出现违规行为,予以约谈、限期整改;对于连续2次不达标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平台,取消指定。
7.2.2 对于社会的投诉举报,民政部联合网信等部门负责组织查证;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确需调整的平台,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指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的,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7.2.3 平台不应无故停止运营。如需阶段性中止运营,应获民政部同意,并提前30个工作日与慈善组织进行沟通,提前15个工作日对外公告。
7.2.4 平台如发生业务调整、拟终止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民政部提出退出申请;平台在退出之前,应对捐赠人、慈善组织进行妥善反馈,并移交相关材料、数据和资源。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基本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性能、功能、安全、运维等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报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改造,以及遴选指定、日常运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MZ/T ×××—2017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慈善组织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注: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3.2
慈善募捐 charitable fundraising
慈善组织(3.1)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3.3
捐赠人donor
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向慈善组织赠与财产等方式,参与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online fundraising platform
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3.5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 online fundraising service
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社会公众等主体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
示例:展示公开募捐信息、提供募捐支付通道、信息披露、举报受理。
3.6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 online fundraising platform user
通过互联网访问、使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运营人员 online fundraising platform operator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负责信息审核、筛选和发布,承担平台维护与更新的工作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合法性要求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
——企业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并在有效期内;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应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许可或备案证书上主体名称与平台主体名称应保持一致。
4.2 响应性要求
4.2.1 每秒请求数
平台每秒应能成功处理请求在300个以上。
4.2.2 响应时间要求
平台平均响应时间应在0.5秒以内。
4.3 稳定性要求
平台的系统可用性应在99.95%以上,每年宕机时间不超过4小时。
4.4 扩展性要求
平台应基于可扩展的系统架构进行设计。可在不改变系统架构的情况下扩展数据内容、业务流程,适应发展需求。
4.5 兼容性要求
平台应适应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访问、运行和展示和访问应无样式错乱。
4.6 数据接口要求
平台宜具有数据接口,能自动将有关数据上传至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4.7 日志记录要求
4.7.1 平台数据的操作应获得相应授权并保留记录,包括:
a) 慈善组织在平台上进行的操作;
b)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运营人员(以下简称“运营人员”)在平台上进行的操作;
c)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平台上进行的操作。
4.7.2 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 操作者;
b) 操作时间;
c) 源/目的IP;
d) 操作对象、操作。
其中,源IP应为原始公网IP(非CDN转换后的IP),时间应准确到秒,并与国际权威时间源保持一致。
5 功能开发要求
5.1 基础功能
5.1.1 公开募捐活动展示
平台应有公开募捐活动汇总展示页面、活动详情页面,页面无样式错乱。用户能通过活动名称等关键字在汇总展示页面进行检索。活动详情页面信息应包括:
a) 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编号;
b) 活动名称;
c) 募捐目的;
d) 活动进展;
e) 起止日期;
f) 募捐情况;
g) 慈善组织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银行账户;
h) 受益人(对象);
i) 活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j) 活动执行机构全称及联系方式;
k) 募得款物用途;
l) 募捐成本;
m) 剩余财产处理方案;
n) 发票开具方式。
5.1.2 慈善组织展示
通过平台技术,慈善组织相关信息应能在页面展示,包括:
a) 慈善组织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银行账户;
b) 登记机关;
c) 住址及联系方式;
d) 慈善组织登记证书扫描件;
e)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扫描件。
5.1.3 公开募捐活动捐款
平台宜开通在线募捐支付功能并提供技术保障,不得截留或代为接受捐赠资金,捐赠资金直接进入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或安全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5.1.4 善款查询
通过平台技术,捐赠人可在平台查询到自己的历史捐赠记录,包括:
a) 捐赠时间;
b) 参与捐赠的活动及活动进展;
c) 捐赠金额。
5.1.5 社会举报
平台应在公开募捐活动展示页面提供举报功能,平台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反馈,并与相关方面沟通;如举报属实,应立即对活动进行下线处理。
5.2 后台管理功能
5.2.1 活动管理
通过平台技术,慈善组织可对平台上发布的活动进行管理,包括:
a) 创建公开募捐活动,上线前编辑活动;
b) 查看每个活动浏览量、捐赠总额;
c) 便捷地更新活动进展,并反馈给捐赠人。可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站内信;
——短信;
——邮件;
——应用推送。
5.2.2 捐款管理
通过平台技术,慈善组织可对平台内捐款信息进行管理,包括:
a) 查看每一笔支付记录;
b) 导出捐款详情;
c) 捐款详情包含:捐赠时间、捐赠人姓名或捐赠人独立标识、捐赠者ID、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活动名称、捐赠是否来自境外等;
d) 查看并导出捐赠人申请发票情况,包括:
——发票金额;
——发票抬头;
——寄送地址;
——收件人。
5.2.3 捐赠人管理
通过平台技术,慈善组织可对平台内捐赠人信息进行管理或导出,包括:
a) 查看捐赠人信息。捐赠人信息应包含:
——捐赠人姓名或平台捐赠人独立标识、是否来自境外;
——捐赠人捐赠情况;
b) 查看每个捐赠人的捐赠总额、捐赠次数;
c) 按照捐赠人姓名或平台捐赠人独立标识、捐赠总额、捐赠次数、捐赠人创建时间搜索、排序并应能够导出捐赠人列表。导出内容应包含:
——捐赠人姓名或平台捐赠人独立标识;
——捐赠人捐赠总额;
——捐赠人捐赠次数。
d)捐款拨付、使用情况,包括:受益人,拨付账户,拨付使用金额,拨付使用时间,受益人反馈,结余,结余原因等。
6 安全要求
6.1 物理安全
平台应满足GB/T 20271-2006 中6.3.1的有关要求。
6.2 软硬件安全
平台应正确部署软硬件并配置其安全功能:
a) 硬件架构中应包含防火墙设备;
b) 对于操作系统和业务框架的重大公共漏洞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修复;
c) 对于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应保持最新稳定版本。
6.3 数据安全
6.3.1 数据备份
平台应对捐赠信息、捐赠人信息、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慈善组织信息等平台业务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形式应包含:
a) 增量备份:备份周期最长1小时,长期保存;
b) 完全备份:备份周期最长24小时,保存时间最少为2年。
6.3.2 数据恢复
6.3.2.1 数据恢复策略
平台应建立数据恢复策略。包括:
a) 确定数据恢复的决策机制;
b) 确定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数据恢复;
c) 确定数据应当恢复到什么时间点;
d) 确定实施数据恢复的具体负责人;
e) 确定如何应对恢复操作过程中异常情况。
6.3.2.2 数据恢复要求
a) 如需进行数据恢复,应尽可能减少数据损失;
b) 恢复数据应以增量备份数据为首选,其次为最近时间完全备份数据;
c) 恢复过程可容许中断时长为30分钟内。
6.4 安全事故及响应
6.4.1 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通常包括:
a) 网络接入链路中断或拥塞;
b) 域名系统解析服务异常;
c) 系统瘫痪、遭到入侵或控制、应用服务中断等;
d) 用户数据被篡改、丢失;
e) 系统感染恶意代码;
f) 网页篡改、网络仿冒;
g) 其他安全事故。
6.4.2 安全事故响应
6.4.2.1 平台应明确安全事故通知与处理机制:
a) 确定安全事故类型;
b) 确定安全事故具体负责人;
c) 确定安全事故类型及应对方案;
d) 如发现恶意攻击,平台应在15分钟内予以阻断,30分钟内解决;
e) 如平台在30分钟内未能解决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4.2.2 安全事故记录
平台应就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记录:
a) 安全事故记录应至少保留2年,并将处理结果作为定期服务报告的一部分;
b) 安全事故记录的内容至少包含:攻击来源/目的IP、时间、报警设备、报警级别和内容。
其中,源IP应为原始公网IP(非CDN转换后的IP),时间应准确到秒,且与国际权威时间源一致。
7 运行维护要求
7.1 运行维护团队
平台应有专门技术维护团队,并明确运行维护负责人。
7.2 运行维护人员权限管理
运行维护人员宜分为运行维护经理(主管)、普通运行维护人员。普通运行维护人员对于系统软硬件以及系统数据进行的任何访问或操作需要经过运行维护经理(主管)授权,访问或操作完成后应立即收回权限。
7.3 运行维护日志
对于系统软硬件以及系统数据的操作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含:
a) 操作者姓名;
b) 操作时间;
c) 操作对象;
d) 操作详情。
7.4 技术报告
获得指定平台应定期向民政部报送年中报告、年度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相关技术内容:
a) 平台访问情况;
b) 平台技术改进情况;
平台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原因、影响时间以及解决方式,针对该类事故或风险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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