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举报须知
一、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举报人的权利
1. 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信访举报人的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驻局纪检组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严格保密。
二、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针对市民政局、市残联机关、市社团局党组织、党员和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督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三、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